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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資格證考試注意事項及相關規則

時間:
2018-12-20 13:55:36
作者:
胡老師
閱讀:
來源:
甘肅教師資格網
  一、注意事項

  1.準考證打印。 報名成功后,請考生于考試前一周(10月31日至11月4日)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自行下載并打印準考證,按照準考證規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考生參加考試時,必須同時交驗準考證、身份證和誠信考試承諾書方可進場參加考試。

  2.成績查詢。 12月13日,考生可登錄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查詢筆試考試成績。考生如對本人的考試成績有異議,可在考試成績公布后10個工作日內向省轄市招辦提出書面復核申請,申請須注明申請人姓名、身份證號、準考證號、復核科目、網上查詢到的成績、聯系電話。省轄市招辦每天向省招辦匯總上報數據,省招辦在接到考試中心復核結果后將反饋省轄市招辦,市招辦將以電話或短信通知考生。

  3.違規處理。 考試違規按照《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處理。

  4.合格證明。 筆試單科成績有效期為2年,沒有書面合格證明。筆試和面試均合格的考生,由教育部考試中心頒發《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該證明是申請教師資格認定的必要條件。考試合格證明領取時間及地點在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網上發布請考生在規定時間之內到指定地點領取合格證明,逾期不領,責任自負。合格證明的有效期為3年。

  二、考試官方相關規則

  1.鈴聲規則

  考試的統一信號為:

  (1)三鈴

  預備鈴——考前20分鐘,監考員組織考生入場;

  開考鈴——考生開始作答;

  終了鈴——考生停止作答退場。

  (2)四哨

  拆封哨——考前10分鐘,主監考當眾啟封試卷;

  發卷哨——考前5分鐘,監考員開始發卷;

  界限哨——開考后15分鐘,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室考試;

  提醒哨——考試終了前15分鐘,監考員提醒考生注意掌握時間。

  每科考試終考前30分鐘內,考生方可交卷離開考室,不發統一信號,時間由主監考掌握。

  2.考生考室規則

  (1)考生在每科開考前預備鈴響后,憑身份證、準考證進入考室,對號入座,將身份證、準考證放在桌面的左上角,以便監考員查驗。考試期間,如考生未攜帶身份 證或準考證,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身份證遺失的考生,可以憑公安機關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身份證明參加考試;考試期間,不辦理準考證遺失補辦手續,遺失準 考證考生不能進入考場參加考試。

  (2)考生進入考室,只準攜帶必需的文具,除黑色墨水簽字筆、2B鉛筆、橡皮、墊板外,不得攜帶其他任何物品。不準攜帶入室的物品放置在考室內設置的“小件物品放置處”。考室內不準相互傳遞文具用品等。

  嚴禁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如移動電話及其他電子終端設備等)、電子存儲記憶錄放設備以及涂改液、修正液等物品進入考室。

  (3)考生接到試卷后,如發現試題卷、答題卷與本堂考試科目不符,或字跡模糊等印刷錯誤,應及時報告監考員。若涉及試題內容,不得向監考員詢問,考生答題前,在答題卷上規定的位置準確填寫本人姓名、準考證號、座位號,并仔細閱讀答題卷上的注意事項,發現錯誤應立即報告監考員。

  (4)開考鈴響后,考生方可答題。開考15分鐘吹界限哨后,考生不得進入考室。終考前30分鐘內方可離開考室。

  (5)答題時請注意題號順序,答案只能寫在答題卡本題區域的范圍內,否則,答題無效。凡答案書寫在試題卷或草稿紙上的一律無效。

  (6)考生作答,要求字跡工整清楚,一律使用黑色墨水簽字筆,保持答題卡清潔,不要將答題卡折疊、弄破。禁止在非答題區亂涂亂畫,禁止在答題卡上作任何標記。

  (7)考生在考室內須保持安靜,不準吸煙,不準喧嘩,不準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準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準傳抄答案或交換試題卷、答題卷,不準將試題卷、答題卷和草稿紙帶出考室。

  (8)考試終了鈴響,考生必須立即停止答題,根據統一指令起立,按試題卷在上、答題卡居中、草稿紙在下的順序整理好,等候監考老師收卷清點,待發出離開信號后,方可離開考點。

  三、考生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理

  1、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務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違紀處理,取消當場科目考試的成績:

  (1)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

  (3)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

  (4)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

  (5)在考場或者警戒區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

  (6)未經考務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

  (7)將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

  (8)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題卷上標記信息的;

  (9)其他違反考場規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

  2、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存儲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

  (2)抄襲或者協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

  (3)搶奪、竊取他人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

  (4)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

  (6)故意銷毀試題卷、答題卷或者考試材料的;

  (7)在答題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

  (8)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題卷、答題卷、草稿紙的;

  (9)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

  3、考務工作人員在考試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現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按考試作弊處理,考生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和考試成績的;

  (2)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

  (3)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大面積考試作弊現象的;

  (4)考務工作人員協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

  (5)其他應認定為作弊的行為。

  4、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考試作弊處理,當次考試各科目成績無效,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1)組織團伙作弊的;

  (2)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3)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4)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5、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目成績無效:

  (1)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

  (2)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

  (3)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行為;

  (4)故意損壞考場設施設備;

  (5)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

  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考生以違紀、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

  四、溫情提示

  1、一定要記得帶身份證和準考證。(準考證提前打印)

  2、一定要記得帶2B鉛筆和黑色簽字筆或者鋼筆。

  3、一定不要有作弊的想法,更不要帶小抄進考場。

  4、記得把手機關機或者靜音。最好是放到書包里,一起放到“物品放置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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